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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登記狀況

提交任何個人資料前,請細閱申請人須知重要通告。

申請人須知:

  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條例)第28(2)及(3)條規定,衞生署(本署)可為依從根據本條例第18(1)(a)或(b)條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不超乎適度的費用。因此,本署將會收取下列行政費用:

    • 打印費用:
      每張A4紙港幣1.5元(單面打印)或港幣3.0元(雙面打印)
    • 所有已繳付的費用將不獲發還

    有關費用須以一般繳款單背頁所列明之其中一種付款方式繳付。

  2. 所要求的資料會在本署收到繳款後,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網上表格(本表格)第V部所要求的郵寄方式(掛號或平郵)寄往所提供的通訊地址。 若在一般繳款單發出逾二十八天仍未收到繳費,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名冊)辧事處將會銷毀所要求的資料,不會另行通知。 如日後再需要相關資料,請重新遞交申請表格。

  3. 即使本署並無持有所要求的個人資料,也會以書面通知查閱資料要求者。

  4. 如查閱資料要求者需要以紙本表格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紙本表格須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填妥後請循以下途徑交到本署名冊辦事處:

    1. 郵寄;或
    2. 親身遞交
      • 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8樓A-D室
  5. 本署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而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我們持有的個人資料受到保障,不受未獲准許的查閱所影響。如申請以郵寄方式提交,查閱資料要求者需要填妥紙本表格,連同身分證明寄回本署辦理。至於親身遞交的申請,查閱資料要求者需要出示香港身份證以作核實身分。如未能提供本署要求的資料,則可能引致查閱資料要求被拒,或未能依從有關查閱資料要求至所期望的程度。

  6. 如有任何疑問,可與本署名冊辦事處聯絡:
    電話 2961 8441
    傳真 2127 4926
    電郵 codr@dh.gov.hk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致查閱資料要求者的重要通告

  1. 請在填寫本表格前,細閱本表格的內容及註釋。如本表格載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的摘要,該摘要只作參考之用。關於法例的詳細及明確內容,請參閱本條例的條文。
  2. 本表格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根據本條例第67(1)條所指明的,其生效日期為2012年10月1日。如你不採用本表格來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下稱「你的要求」),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你的要求(見本條例第20(3)(e)條)。
  3. 請以中文或英文填寫本表格。如你的要求不是以中文或英文作出,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你的要求(見本條例第20(3)(a)條)。
  4. 網上查閱資料要求必須由你作為資料當事人提出。
  5. 你沒權查閱不屬於你的個人資料或不屬個人資料的資料(見本條例第18(1)條)。資料使用者只須向你提供你的個人資料的複本,而不是載有你的個人資料的文件的複本。在大多數情況下,資料使用者或選擇提供有關文件的複本。如你所要求的個人資料是以錄音形式記錄,資料使用者可提供該段載有你的個人資料的錄音謄本。
  6. 你必須在本表格內清楚及詳細地指明你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如你未能向資料使用者提供他為找出你所要求查閱的個人資料而合理地要求的資訊,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你的要求(見本條例第20(3)(b)條)。如你為使資料使用者依從你的要求而在本表格內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訊,可構成犯罪(見本條例第18(5)條)。
  7. 請勿把本表格送交專員。填妥的表格應直接送交資料使用者,以作出你的要求。
  8. 資料使用者可要求你提供身分證明,例如香港身份證,及向你收取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費用(見本條例第20(1)(a)28(2)條)。
  9. 資料使用者在本條例第20條指定的情況下可拒絕依從你的要求。